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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道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及依法成立并在红十字会登记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列为基础工作,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会注册,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七条 志愿者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或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征求其监护人意见或由监护人陪同。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通过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注册录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类别等个人基本信息,也可以通过各级红十字会进行注册录入。

红十字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参加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活动;

(六)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愿、无偿提供志愿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践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三)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志愿者培训分为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

在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前,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关于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知识技能和志愿者安全等基础培训。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的专业培训。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骨干培训,提高志愿者骨干的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在地红十字会注销其红十字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的;

(二)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三)滥用红十字标识的;

(四)其不当行为损害红十字会形象和声誉的;

(五)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可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一)依法成立,有10名以上红十字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

(四)有稳定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五)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六)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七)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登记,审批通过后才能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主管红十字会进行报备,在服务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应当撤销其备案登记: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的;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三)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的;

(四)志愿者人数不足以致不能开展正常服务活动的;

(五)连续一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滥用红十字标识的;

(七)从事有损红十字会形象和声誉活动的。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筹资劝募、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

第十九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风险防控工作。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应急救援、大型公益活动、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境外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为志愿者安排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条件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或者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接受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武装冲突、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救护救助志愿服务时,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建立的协调机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证章。县级红十字负责颁发一、二、三星级志愿者证章。地市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四星级志愿者证章。省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五星级志愿者证章。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和志愿服务表现,进行表彰奖励。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在各省级红十字会表彰奖励的基础上,定期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红十字志愿服务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红十字志愿者。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一)申请政府的经费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其他有损红十字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颁布的《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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