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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捐赠事宜的说明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减税政策

  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9-01/17/592_227071.html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2/0802/xgzc/Document/1197493/1197493.htm  

    二、关于减税资格说明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下发《关于确认2020年度第一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2020年第1号) 文件精神,仙桃市红十字会是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三、公益性捐赠内容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公益事业具体包括:(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红十字会不能接受的捐赠有:(1)资金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3)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四、捐赠事宜简要操作流程

  1、捐赠企业联系市红十字会,表达捐赠意向,商定捐赠方式。捐赠企业可以选择定向捐赠或者不定向捐赠,可以选择捐赠资金或是物资。可以选择红十字会招募的筹资项目,也可以捐赠或冠名发起新的筹资项目。

  2、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资金捐赠指南》《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办理捐赠手续,签订捐赠协议,并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3、执行捐赠,邀请企业、社会组织或招募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形成结案报告送达捐赠公司,定期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市红十字会联系人:胡佩 联系电话:3237011

  附:湖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确认2020年度第一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关于确认2020年度第一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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