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仙桃市红十字会官网
当前位置:

《湖北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暂行)

2021年5月12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工作,根据《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行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应当秉承依法、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人道救助,救助基金可用于人道慰问和困难救助两部分,每户人道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一) 人道慰问。对通过红十字会实现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者家庭进行人道慰问,标准为每户一次性1万元。

(二)困难救助。对通过红十字会实现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者家庭困难实施救助,每户不超过4万元。救助条件如下:

1.捐献者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每个子女救助1万元;未成年子女是孤儿或无人抚养的,每个子女另救助1万元;有18~25周岁之间的成年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每个子女救助0.5万元。

2.捐献者父母无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或患有重大疾病,捐献者是唯一赡养人的,每人救助1万元;捐献者不是唯一赡养人的,每人救助0.5万元。

3.捐献者配偶无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或患有重大疾病需扶养的,救助1万元。

4.捐献者属低保家庭,或捐献者在救治过程中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出困难救助金的,救助1万元。

5.捐献者为独生子女,其父母为失独老人的,救助1万元。

第四条  《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人道慰问金 登记 表》(附件 1,以下简称登记表)和《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 者家庭困难救助金申请表》(附件2, 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省红十字会制定并发各市州级红十字会。《登记表》《申请表》 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确定拨付人道救助金所需凭证材料。

第六条  人道救助金申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人道慰问金

1.捐献完成后,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协助捐献者家属填写《登记表》。

2.协调员协助捐献者家属收集人道慰问金登记发放所需材料,附在《登记表》后,送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红十字会相关部室和分管领导审批。

4.省红十字会财务部门在审批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人道慰问金。

(二)困难救助金

1.符合困难救助标准的捐献者家庭填写《申请表》,并附上满足困难救助条件的证明材料(见《申请表》背页,在提供的材料项打勾),报所在地市州级红十字会。

2.申请困难救助须附的证明材料。

(1)捐献者家庭亲属关系和家庭基本情况。

(2)捐献者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入学证明等复印件,18~25 周岁成年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提供在校证明。

(3)捐献者家属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入院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包括自费情况)复印件。

(4)捐献者为低保家庭的,提供低保证所有页复印件。

(5)捐献者家庭有人口失踪、人口无法联系等情况时,提供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员失踪的法律文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捐献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Copyright © 2021 仙桃市红十字会版权所有
中国仙桃网提供技术支持